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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教育民办学校(幼儿园)办学机构...

发布时间:2017-12-13来源: 本站 阅读: 【字体: 关闭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行政审批类型及权限
  类型:审批。
  权限: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新市区举办面向社会的基础教育民办学校(幼儿园)和其他基础教育办学机构。

申请人资格及条件:
  1、举办民办学校(幼儿园)和其他基础教育办学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举办民办学校(幼儿园)和其他基础教育办学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民办学校(幼儿园)和其他基础教育办学机构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所需资料:
  1、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幼儿园)和其他基础教育办学机构,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① 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②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③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④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幼儿园)和其他基础教育办学机构的,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① 筹设批准书。
  ② 筹设情况报告。 
  ③ 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④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⑤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所需资料1和2的③、④、⑤项规定的材料。 

办事流程:
  1、举办者递交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幼儿园)和其他基础教育办学机构材料。
  2、审批机关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3、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和其他基础教育办学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说明理由。 

承办科室:
  河源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联系电话  0762-3387292

工作时限:
   1、审批机关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幼儿园)和其他基础教育办学机构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幼儿园)和其他基础教育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收费情况及依据:
  不收取费用。

获得行政审批的凭证:
  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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